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2-07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天点评:目前500万以下的设备均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且折旧属于暂时性差异,此规定属于锦上添花,实际意义有限。)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中天点评: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可以缓解相关企业的现金流问题,对于疫情期间设备投入较大的企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且是按月就可申请。)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中天点评:增值税属于链条税,免增增值税在非最终销售环节,其实际意义本来应该不大,但考虑到疫情防控物资一般是运输给医院,医院的医疗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对进项税额无要求,故本条减税效果预期较为明显。)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中天点评:上述几个行业应该是本次疫情影响最大的几个行业,对于亏损延长是一项好政策,且亏损额的纳税申报表2019年已经修改,可以填列10年补亏期,故无需更改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但需企业财务人员注意此政策。)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中天点评:对于快递收派的服务如何鉴定是否属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是前提,企业财务人员要结合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和区分清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